第二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通过、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