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农村环境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环境质量负责。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