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滥垦滥伐、围湖造田、破坏湿地以及捕杀益虫、鸟类、受保护珍稀物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