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业发展。从事农业生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用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不得直接向灌溉渠道倾倒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的残液、残渣。鼓励使用节水方式灌溉土地。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