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第二十条已废止禁止向沟、渠、池塘、湖泊、湿地等农用水体倾倒垃圾、废渣和排放油类、有毒废液、含病原体的污水。不得在农用水体中浸泡、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农田、草原、林地、渔业水域及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