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奶牛养殖者、奶站、乳品加工企业对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查的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因检测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