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奶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生鲜牛奶的生产、销售、收购和加工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收购、生产或者销售生鲜牛奶和乳制品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收购、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的;(二)掺杂使假;(三)压等压价或者使用虚假、不合格的测定仪,降低牛奶等级标准的;(四)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短斤少两;(五)使用有毒有害容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