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供水、水务、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