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既有的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相连接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移交及日常管理,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