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的依据之一。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