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实施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发放高龄津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