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老年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特困人员供养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并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