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及其设施损坏的,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居住老年人自有住房的,应当经老年人同意。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