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古茶树病虫害预防和治理方案,防止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因病虫害导致枯萎、退化、主干空心等,并组织和指导、监督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林业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采取措施防止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因干旱、洪涝、地质灾害、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损毁。对面临自然灾害危险性高的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应当制定方案进行移栽。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