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四章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从事林木良种种苗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生产地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其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