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权人或者经营权人同意采集或者采伐意见;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用途说明;

(四)采集或者采伐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