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林业长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