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