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第六章 河道管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在渭河及其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损毁河道控导、堤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二)移动、侵占、损毁测量标志、观测设备、标牌界桩等设施;(三)围河造田、修池养殖、种植阻水林木;(四)修建房屋、存放物料、倾倒垃圾、葬坟;(五)其他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