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第五章 防洪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领导渭河流域防汛抗洪工作。渭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在本级政府及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洪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