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渭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和城乡建设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业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渭河流域产业发展目录。产业发展目录中禁止类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限制类的建设项目须经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渭河流域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