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工程管理单位在行使职权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工程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附 则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