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进行资产评估或随意处置水工程国有、集体资产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