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或者责令停止建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附 则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