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建设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提出具体要求。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