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人数不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