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果业条例/第六章 果品营销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果品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抽查,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