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下列涉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实施退役:(一)核设施运营单位;(二)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三)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四)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五)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单位;(六)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