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旅游景区(点)实行属地化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跨行政区域的旅游景区(点)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明确管理主体。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