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旅游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经营,明码标价,公平交易;
(二)向旅游者明示享受优惠的条件和标准等相关信息;
(三)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四)提示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以及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向所接待的旅游者告知高原旅游安全知识,协助提供医疗服务;
(六)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旅游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七)不得盗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质量等级标志,或者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从事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活动。
(八)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旅游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