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托资源优势,大力开发民俗风情、高原生态、红色旅游、宗教文化,推行全域旅游发展模式,打造具有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旅游目的地。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