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环境、卫生、通讯、安全、水电气、停车场、旅游厕所、标识标牌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旅游重点城镇建立旅游集散中心,在公共交通枢纽、旅游集散地、旅游景区(点)建立游客服务中心。

旅游集散中心和游客服务中心应当提供交通、食宿、气象、安全、医疗急救、旅游宣传展示等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