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优化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开发具有民族文化底蕴和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应当将住宿、餐饮、娱乐、演艺、购物、观景台、停车场、旅游厕所、旅游公路、自驾车营地等旅游配套设施同步规划,纳入旅游重点建设项目。

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展特色节庆活动,开发旅游节庆产品。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