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产业发展等进行总体部署。
自治州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跨县(市)旅游景区发展规划,指导各县(市)编制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各类旅游行业专项规划、新业态规划。
各类旅游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完成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申请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经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