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或者修订该法规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需要搁置审议的,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决定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