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先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团体或者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也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