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法规起草第十五条已修改法规起草单位应当加强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衔接沟通,保证起草工作按时完成。起草法规案,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以书面、网络等形式征询公众意见。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