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法规起草第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案起草工作;对涉及本州立法权限范围内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