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第九条有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可以分批进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集体宣誓,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领誓,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由一人领誓;市长、副市长的集体宣誓,由市长领誓;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分别单独宣誓。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