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