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规范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治理资金,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治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用,对违反规定的,严格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治理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