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7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