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施工单位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县(市)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