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国道、省道、县道、乡村道路以及铁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沿线路面、排水沟和绿化带进行日常维护、垃圾清扫,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禁止向国道、省道、县道、乡村道路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倾倒垃圾。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