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秩序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乡村建设管理应当从实际出发,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突出生态文明建设,发掘民族文化特色,注重历史文化传承创新和生产生活转变,改善村容村貌,绿化美化农村庭院。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