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城乡环卫保洁人员的工资待遇,改善工作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人员作业。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