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相关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