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旅游、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