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本条例用语含义: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二)公共停车场,是指供社会公众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三)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四)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的场所。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