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验收合格后,纳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纳入年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计划。单独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附属商业设施,其面积不超过停车场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